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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室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2017-05-12 16:5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调动科技人员承担更多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横向项目的完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实验室人员承担的横向项目,其项目经费必须进学校财务账户。 

第三条经学校科技处批准,部分特殊情况横向项目的经费可进学校科技开发公司账户或学校财务处以外的学校下属其他单位账户(以下简称其他账户),但此类项目仍由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未经学校科技处批准而私自转入其他账户的,以违规论处,该经费不列入科研考核经费。对有前瞻性研究的科研项目,学校按照1:1应该配套资金予以支持,其认定方法由科技处制定。 

第四条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合同规定任务的全面完成。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组擅自违反学校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负责。 

第二章管理费

第五条所有横向项目必须向实验室缴纳管理费。 

第六条管理费是指学校管理横向技术合同所需的费用。 

第七条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到款时,实验室按每次实到经费的3%提取管理费;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到款时,学校按每次实到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第八条凡经学校科技处批准转入其他账户的横向项目经费,由该经费管理单位按本章相关条款的规定代实验室提取足额管理费,并于每财政年度末将应上缴的管理费转入学校财务处账户。 

第九条实验室管理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用于实验室当年度(或下年度)的科研管理工作。 

第十条实得横向科研经费是按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全额提取管理费的横向项目经费。确因情况特殊,经学校科技处批准不按第七条之规定全额提取管理费,则根据实际提取额与应提取额的比例将实到经费折算为实得经费。实得经费将作为团队及教师科研经费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横向课题合同款项中如含有外协科研,以及加工和购置设备组装、改造后交予合作方等事项所发生的费用,须在签订的合同中写明,此部分经费到校后只提取1%管理费,并按比例计入科研考核经费。 

第十二条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利用实验室资源对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纳入科研经费,此类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兰州财经大学横向课题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章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按规定提取各种管理费和劳务费等费用之后用于开展研究工作的业务和设备经费为横向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负责研究经费的统筹使用。研究经费不得用于技术合同明确规定不得列支的范围,必须用于与研究项目有关的支出。因挪用经费造成的合同违约纠纷,其违约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研究经费的借支或报销实行分级审核管理。因研究工作需要,超过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接待费等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借支或报销。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或预支旅差费不超过5万元的单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核;5~10万元(含10万元)的单项开支由实验室主管领导审核;超过10万元的单项开支,由学校科技处审核。项目负责人本人在其负责的项目中经手请款或报销时,由其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根据合同约定,经学校科技处批准方可向外单位转出研究经费。原合同没有约定外协经费,确需委托校外单位完成部分研究工作的,需与受托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经学校科技处批准方可按合同规定转出研究经费。 

第十七条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给委托方或合作方而不进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和样机等,须持设备接收单位加盖公章的收条,经学校科技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具备按水电表收费条件的横向项目,经总务后勤部门和实验室确认,学校水电中心出具证明并报学校科技处备案后,根据实际使用水电情况交纳水电费。 

第四章劳务费

第十九条横向项目经费到校后,可提取不超过总实得经费40%的劳务费。 

第二十条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分配计划并经学校科技处核准后方可领取。 

第二十一条对于协助争取横向项目或向项目负责人提供关键信息并协助完成立项的非项目组成员,可由项目负责人从该项目劳务费中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第二十二条中介费的支取以中介服务合同为依据。在开展中介服务之前,中介方应与接受中介服务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规定中介费的数额,中介服务合同应交学校科技处审核。 

第二十三条具体中介费用由中介人和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五章税金

第二十四条横向项目经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的,税金由项目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因违背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税务罚金由项目负责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六条按本办法提取的劳务费由获得劳务费的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章结题经费

第二十七条横向项目结题时所剩的经费为结题经费。结题经费的90%可作为项目组的劳务酬金,10%作为实验室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结题书面申请并被批准后,即可对结题经费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结题经费中的项目组成员劳务酬金,其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组成员按分配方案所得的劳务酬金可转入各相关人员的结题经费卡,也可提取现金。结题经费分配完后,该项目经费卡立即由财务处注销。 

第二十九条结题经费卡中的经费只能用于与科研活动有关的开支,不能再提取劳务费。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室负责解释。 

兰州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室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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